按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1人申辦之。」。準此,公司申辦解散登記時,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由清算人之一申辦之。 (100年5月30日經商1000206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