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與公司間為民法第528條規定之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經理人辭職於其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力,並不以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