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1、公司或有限合夥。 2、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性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性質不同,惟財團法人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有營業之必要,宜由各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卓處。(經濟部94.3.25經商字第094024057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