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有公司法第10條規定情事,在未為命令解散處分前經地方機關核備停業時,該公司之前如有涉及實質無營業期間且無辦理停業登記事實者,依規定應辦理停業登記,逾限辦理部分則應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論處。(經91.3.20商09102038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