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後之股權登記問題
所詢有限公司董事(股東)死亡後,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應如何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一節,按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是以,董事死亡後,公司應依上開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另選任董事。而死亡之董事(股東)其股東權之行使,應有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行使之。
公司申請董事變更登記,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附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申辦變更登記。
另董事(股東)已死亡其出資額於未辦妥繼承或歸屬國庫前,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表中,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應變更為遺產戶,並加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併為敘明。(100.06.24經商100005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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