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章程應由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訂定之,其章程無須經新設公司之全體發起人簽名或蓋章。 (經91.3.11商091020529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