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如遇有需補充說明或申請撤件可否僅以律師或會計師具名蓋章辦理?
一、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二、補正時,補正申請書倘僅為文件補送,而未涉需請公司釐清申復事項,自得僅由代理人具名蓋印申請。
三、另申請撤件時,是否可僅以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具名蓋章提出申請,應視雙方委託代理範圍而定。至具體個案,仍應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審酌辦理。
(經濟部104年3月5日經商字第10402015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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