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原董事、監察人名單仍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記載,而於該董事、監察人名單後再記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95.12.4經商字第09502432210號函【95.11.6研商「公司登記實務」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