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 ◎補選董事監察人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經濟部61.6.30商17897號) ◎減少資本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於股東會(經濟部92.2.6商字第09202056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