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解散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原登記股東或董監事係遭冒用,遭國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及欠稅限制出境法限制出境,應如何辦理?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係採形式審查準則主義,依公司法第12條、經濟部93年7月27日經商字第09302094940號及95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502052290號函釋,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再廢止其原登記之董事職務已無實益。 ◎撤銷公司登記應以法院認定違法事實有關之登記予以撤銷,與法院認定事實無關之其他登記,如無法定撤銷理由,不宜援用無關違法事由予以撤銷。(經濟部88.10.29商字第88223955號)
二、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規定,公司已解散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自應進入清算程序,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如有爭議應依非訟事件法向法院尋求救濟,若可確定係遭冒用登記股東或董監事者,得依法院之判決確定,刪除登記表及電腦資料庫(公示系統)之股東或董監事名單。
三、當事人若因稅捐稽徵法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商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所涉及補繳稅款及限制出境等問題,屬稅捐機關職權,應向權責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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