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如欲將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變更為遺產戶並推選管理人者,其申辦變更登記,得由被推為管理人(繼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請並得被推選為董事。惟於辦妥繼承登記分割遺產後,倘該董事未分得出資額者,即與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董事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規定有違,該董事應即解任,並應即辦理變更登記,倘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100.4.22經商字第1000240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