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同法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且依同法第8條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合先敘明。至於訴訟文件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涉及訴訟文件之要式記載方式,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宜洽管轄法院為宜。(經94.5.24商0940206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