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清算中公司可進行併購,依現行法制,如進行合併,而為消滅公司,則免清算,與清算公司之進行清算法制牴觸;如可進行分割,則發生分割減資情形,亦與清算中公司無減資法制不合;如收購情形,被收購公司(清算中公司)3年內限制轉讓持有股份,與清算中公司須6個月內完成清算之立法意旨未合。是以,依現行法制,清算中公司尚無適用企業併購法。(經濟部97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097024266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