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併新設公司訂立章程應依上開規定由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公§318、經85.1.31商84226846號) 二、依企業併購法第22條規定,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