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96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602414750號公告,為因應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規定暨簡化申請書件,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6條之附表5規定,修正91年3月6日經商字第09102042921號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合併填列範例)」。 二、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合併填列時,其職稱欄位應予載明,董事長應同時併列董事長及董事2欄位,並分別由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