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是以,股東死亡後,依上開規定,其賸餘出資額歸屬國庫,則股東姓名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尚無減資問題(與股東拋棄出資額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