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法人之公司是否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公告受理股東提案?
經濟部95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502057920號函釋: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雖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惟依同法第128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準此,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自無公告受理股東常會議案之問題。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