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其意旨係為活絡資金,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使公司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靈活運用,以掌握時效,有利企業經營,故可不登載於章程。(經92.7.31商092021617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