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除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有關經理人之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始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