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4年6月22日公布之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後段規定:「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是以,公司原已登記無代碼之營業項目,於辦理新增營業項目時,須將該營業項目變更為有代碼之營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