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第3條第l項第4款規定,無記名股票申請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原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簽證之記名股票申請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行公司認為應予補發新股票後簽證之。貴公司所詢遺失股票之補發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濟部101.1.9經商字第10102001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