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華僑為董監事應如何檢附身分及住所證明文件?
1、在台居留證影本。
2、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該國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章)。 如為外國法人者,法人資格證明由當地政府出具證明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加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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