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解散銷或廢止登記後之公司董事塗銷之疑義。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準此,公司解散或廢止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中之公司其負責人為清算人,原董事職務及董事會已不復存在,是以,廢止登記後之公司,尚無塗銷董事之問題。本案如原告請求與被告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應為塗銷清算人登記,惟依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清算人之解任或塗銷,應逕向管轄法院辦理。(98.4.28經商0980203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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