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吸收合併時,存續公司之資本額增加,乃因依法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之權利義務使然,而一般所謂之增資,係指以增加股份總額之方法,籌集經營所需資金,故二者應有區別。 2、公司吸收合併,致存續公司之資本總額或發行股份總額發生變動應經變更章程之程序,倘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者,自可於合法合併後所召集之股東會為變更章程之決議。(公§318、經76.4.21商180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