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準此,停業、復業登記向登記主管機關或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