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記名股東過世,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股東會開會通知單如何通知?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之。」「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及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即為繼承之開始,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原則上當然由其繼承人承受,無待辦理繼承手續始生財產權移轉之效力。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之;故股份之繼承於股份分割前自得推派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本部57年5月8日商字第16457號函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4057號判決參照) ,合先敘明。所詢公司寄發之股東會開會通知單應如何通知l節,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通知係採發信主義,公司祇須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之期限,並依停止過戶前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之住址發送召集開會之通知,即生效力(本部93年6月4日商字第09302084840號函參照)。(100.10.11經商1000213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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