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關於保留員工之新股承購之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係屬強制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依該項規定於法定保留成數之範圍內保留由員工承購,其保留成數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經80.8.27商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