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慢應於何時依新法完成章程員工酬勞之修正?逾時是否有處罰規定?
1.至遲於105年6月底(30日)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2.104年5月22日修正生效,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之記載已失所附麗,自不允許再依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
3. 並無處罰之規定。
4. 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屬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又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經濟部104.06.11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
5. 105年度盈餘分派案,股東之盈餘分派事宜,則以編造時已生效章程為據(89.4.20經商字第89207491號函釋),故公司須先行依新法修正公司章程後始得為之,易言之,公司於召開106年股東常會前,即應先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依新法完成修正章程,董事會始得依章程編製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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