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警察局外事科已完成身分註冊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暫不視為身分證明文件。 二、所附身分證明文件以該證件之編號為登記之證號。例如:國民身分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為居留證號、護照為護照號碼、公司證明文件為公司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