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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應備文件
  1. 申請影印/查閱公司登記資料應附文件如下:
  2. 申請核發資格證明書、公司登記證明書應附文件如下:
  3. 申請核發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應附文件如下:
  4. 其他文件:
Step2:公司登記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外國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登記;大陸公司許可及其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大陸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許可報備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臺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交通航港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基隆港
臺北港
蘇澳港
臺中港
安平港
高雄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由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Step3:申請及繳費方式
  1.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繳費方式:
    • 臨櫃申請:現金、悠遊卡 (單筆規費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信用卡、ApplePay、SamsungPay、AndroidPay等行動支付,亦可透過手機下載App「pay.taipei」(歐付寶、橘子支付GAMA PAY、街口支付、台北富邦銀行、ezPay簡單付、嗶嗶繳等支付業者之智慧支付平臺)繳費。
    • 郵寄申辦:匯票或支票(抬頭註明「臺北市商業處」,支票支付需等待銀行交換處理時限)繳費。
    • 網路申辦(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
    • 傳真申請:pay.taipei第三方支付、ATM自動提款機、網路ATM轉帳或7-11 ibon方式繳款。
  • 申請核發資格證明書、公司登記證明書:
  • 每份新臺幣 200 元(每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 2 份起每份 100 元)。
  • 申請核發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
  • 每份新臺幣 600元(每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
  • 申請公司影印/查閱公司登記資料:
  • 查閱每一公司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 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10元。
  • 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元。
  • 以電子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
  • 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
  • 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
  • 退費轉帳方式:
  • 如以轉帳方式退還規費請勾選並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及檢附存摺影本,存款帳戶如為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無須轉帳匯費;如非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則需跨行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該匯費自退還規費中扣除。
Step4:處理時限
  1. (1)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
    A.證明書(中文):3日
    B.影印、抄錄、查閱案件:4日
    C.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8日
    D.公司及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7日
    (2)臨櫃親自申辦〔影印公司登記影像檔資料、證明書(中文)〕:1小時
  2. 網路申辦:□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1)證明書(中文):3日
    (2)影印、抄錄、查閱案件:4日
    (3)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8日
    (4)公司及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7日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Step5:承辦單位
  •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27200056
  •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7:00(中午不休息)。
  •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
  • 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跨轄區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核准登記之函文及公示基本資料。
  • 申請查閱、抄錄或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受理機關為被申請公司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跨轄區影印時,受理機關以經濟部(商業司或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限。(併案申請上開事項以外資料者,則由受理機關逕移權責單位 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 受理機關如查無該光碟影像資料時,則應儘速移由權責單位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 受理機關所核發之光碟影像資料,以作業時影像資料庫所儲存之登記資料為準。
備註
  • 申請影印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庫已掃描之登記表、核准函抄件、章程、 董事會及董事會簽到簿或股東會議事錄(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同意書);公司 登記證明書(不含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及公司資格證明書 如資料  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 如以傳真方式申請,請至商業處網站(網址:臺北市商業處 )填寫申請書,併請辦理繳費(限以ATM自動提款機或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繳款),完成繳納規費後,請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傳真至本處,傳真號碼:(02)27200056,傳真完成後請撥打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確認資料傳送無誤。
  • 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收據(如收據遺失,以公司名義申請者 ,應攜公司、代表人原留存印鑑章;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攜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公司登記 21 發文櫃檯領件。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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