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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已死亡,其餘股東如何辦理解散登記?

一、按有限公司因有股東死亡而辦理解散登記時,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既為其遺產之一部份,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自應先依法辦理繼承及過戶後,再由公司申請解散登記(經濟部65年4月14日商字第09242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再按有限公司擬解散,而其中部分股東死亡,其出資額原應為章程登記事項之變更並登記為遺產戶,惟公司既申辦解散登記,則就作業程序之簡化觀點,尚無須另為章程之變更登記;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係在其餘股東全體同意解散之前者,則該死亡負責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自應在股東同意書蓋章同意解散,併予敘明。(經濟部106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0602006960號、經濟部108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004080號)
三、按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1人申辦之。」。準此,公司申辦解散登記時,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由清算人之一申辦之。(經濟部100年5月30日經商1000206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