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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公司決算書提請股東承認會有何罰則?

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