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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3人,其中2人解任,可否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2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1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經濟部93年5月7日商字第09302073130號函)
二、公司董事會僅餘董事1人,則董事會已不能召集,自不能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於此情形,得由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集。(公§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