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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日之前設立的公司行號會被主動清查土建管規定嗎?

109年1月1日後凡申請設立、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營業場所查詢不符本市都計建管規定切結後仍續辦登記者,臺北市政府將於核准登記後列管並現場訪視,倘現場使用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如無前揭項目變更,則仍依民眾檢舉或陳情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