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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出資額轉讓疑義。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5條、第75條、第76條及第10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股東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出資額之轉讓,由其監護人簽名同意,尚無不可。(98.8.20經商0980063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