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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一、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所謂「不及改選」,係以董事任期屆滿,公司是否選出新任董事為斷,至原因為何,尚非所問。(經濟部94年12月8日經商字第09402188600號函)
二、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或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三、若公司已改選惟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同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