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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條件為何?

一、公司所屬分支機構係營業機構,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其財務會計獨立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經55.2.26商04210號)
二、查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為斷。而分公司之意涵,依經濟部94年10月18日經商字第09402156840號函釋規定,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記,而具體個案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至於營業稅是否與總機構合併申報,尚非所問。(經濟部95.9.11經商09502133170)
三、設立分公司之決議機關:
(1)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46條規定,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9條、第202條及第206條之規定,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相對記載事項,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分公司經理人設置: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