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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未對外營業之行號,如何辦理行號停業解散登記,累欠營業稅款如何繳納?

一、關於停業登記係指商業主體仍存在僅辦理暫時停止營業登記,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應於停業前為停業之登記;歇業登記則為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辦理之登記,二者係屬不同登記事項,若您為獨資組織辦理停業登記應備妥商業登記申請書1份,填具停業起迄日;辦理歇業登記則應備妥商業登記申請書1份,填具註銷日期(申請書件可至本處網站www.tcooc.taipei.gov.tw查詢應附書件及下載申請書表),若為合夥組織,除前述應備書件外請另加附合夥同意書1份,申請案可採郵寄、親自或委託〈請加附委託書正本〉等方式逕至本處商業登記科(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1樓)送件申辦,本處服務櫃檯作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7時(中午不休息)。
二、至累欠營業稅款該如何繳納事宜,係屬稅捐機關權管,請洽所在地轄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所(分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