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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增減資併辦,可否減資消除期中虧損?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並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者,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準此,減資、增資併案登記時,其分別之減資彌補虧損決議及發行新股決議,自以同1年度為宜。至於減資基準日與增資基準日相距日期為何,法無明文限制規定。
另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併案辦理減資及增資登記者,其申辦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準。(91年9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