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如何申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印,需附那些申請書件?

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4點規定:
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委任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並得以臨櫃、郵寄、傳真及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之: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由代表法人之負責人提出;或由其分支機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三)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文件如已載明代理人姓名,且足以確認代理人身分者,得免附委託書。
第5點規定: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訴訟證明文件、契約書、票據、退票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與被申請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文件。
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請其另檢附中譯本。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就查閱、抄錄或影印範圍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