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利用營業場所預查服務,凡營業場所擇定、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等,均可申請,故不限欲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等自然人亦可申請。 (二)惟如特定地址經營之營業項目屬有條件符合規定(如繳納回饋金證明或須經所有權人同意),其辦理變更登記檢附之預查結果回復單申請人名稱應與公司/商業名稱一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