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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經經濟部預查?

一、概括條款為營業項目表達方式之一,與新增營業項目一樣需經經濟部預查並登載於公司登記表及章程上。(97.6.17經商字第09702413230號公告增列代碼為「ZZ99999」)
二、又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