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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議事錄決議方法之型式如何記載?

(一)股東會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其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占總權數85.785%」。 3.董監事之選舉:應載明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其記載可為「張三(當選權數1,020,000)、李四(當選權數921,015)、王五(當選權數803,315)等三人當選為本公司董事,趙六(當選權數857,850)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三年」。
(二)董事會
1.董事對議案無異議:其記載可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董事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人數,其記載可為「出席董事三人同意通過」。【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經濟部94.4.11經商字第0940240659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