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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核准變更登記後,如何申請更正變更登記表所載資料?

一、按公司法第391條規定,公司登記,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所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就申請人所申請登記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而言。至申請人自己漏未登記之事項,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於登記後申請更正(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76號判例參照)
二、更正變更登記表
1、由公司檢還原核准之變更登記表,登記機關承辦人更正及加蓋校對章後 並於公務記載欄加註更正之日期文號。
2、公司如檢送自行更正後之新變更登記表,並同時繳銷或申報已遺失原核准之變更登記表,登記機關承辦人於其更正後之新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原核准及更正之日期文號。(95.12.4經商字第09502432210號函【95.11.6研商「公司登記實務」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