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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基準日是否應經董事會訂定?

一、合併基準日,應以公司董事會決議所訂之合併基準日為準。至於登記機關之核准登記,係屬對抗要件,尚不影響其合併事實,故並不以核准變更登記之日為準。(經濟部83.6.11商210495號)
二、現行發行新股基準日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外,其餘屬董事會決議之基準日,如併購之基準日及減資基準日等,亦可授權董事長為之。(經濟部97.4.11經商字第09702031640號)
三、按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股東會決議。是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另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經濟部100.8.11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
四、有限公司增資、減資、合併等之基準日非章程修正之日,而係另訂基準日者,倘經全體股東同意授權董事(長)訂定,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經濟部103.9.22經商字第103021096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