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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連任未辦理變更登記者是否違反規定?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17條規定,董監事任期不得逾3年,任期屆滿應辦理改選,既有改選之事實,即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雖改選均獲連任,其任期起迄亦已有變更,自不因原任之董事、監察人均改選連任而毋庸辦理變更登記。
二、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代表公司董事未於法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