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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店名可分佈在不同區域營業嗎?這樣有沒有逃漏稅的嫌疑?

1.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號相同之名稱。但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經濟部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9300號函︰「商號所在地為商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商號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分支機構性質係指有設帳計算盈損,財務會計獨立者。)
2.至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其認定標準及商業繳稅是否合乎法令規定等問題,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