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