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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增資及修正公司章程不同意之股東拒於股東同意書親簽應如何辦理?

1、股東同意書應由同意之股東、新加入股東及退股股東親筆簽名。
2、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同法第106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3、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3、依最高法院96年6月12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採書面形式審查。公司法對有限公司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已明定其法律效果及視為同意修章。是以「不同意之股東」處理之經過情形,係屬私法人自治事項,非公司登記審章範疇。(97.4.15 0970240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