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即本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中,可能有部分項目本公司不經營而交由分公司經營。是以,分公司…所營事業項目應屬於本公司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代碼範圍內即可。
(經濟部96年6月22日經商字第09602079650號函)
二、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法人格,是以,分公司所營事業係附麗於本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範圍,尚無獨立之登記營業項目。(經濟部109年1月20日經商字第10902401690號函)